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轉系辦法
85年5月4日8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86年12月17日8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87年12月16日8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89年3月31日教育部台(89)高(二)字第89038089號函准備查
90年4月2日教育部台(90)高(二)字第90043845號函准備查
93年6月11日9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94年3月18日9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94年5月20日9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101年10月12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第 一 條 本校為處理學生轉系事宜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之轉系含同系轉組及轉學位學程。
第
三 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,修業滿一學年以上者,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;於第三學年開始前,得申請轉入加修學系、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;其因特殊原因,於第四學年開始前,得申請轉入加修學系、性質相近學系四年級或原已核准之輔系三年級肄業;其於更高年級申請者,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,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原已核准之輔系適當年級肄業。
延長修業年限者,不得申請轉系。
轉系以一次為限,並須完成轉入學系所規定之畢業條件,方可畢業。
降級轉系者,其應修學分數及必修科目,應依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學年度必修科目表之規定;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,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。
第 四 條 學生申請轉系,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申請期限內,依公告方式向教務處提出申請,申請轉出須經原學系系主任及院長同意,惟情況特殊經院長、教務長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
第 五 條 轉學生入學後,可否申請轉系,由原學系決定之。惟轉學生招生簡章中規定入學後不可轉系者,從其規定不得申請轉系。
學校推薦入學學生及九十四學年度(含)以前入學之個人申請學生,不得申請轉系,惟情況特殊經教務會議通過者,不在此限。
第 六 條 學生申請轉系,經轉入學系系主任及院長同意,並經教務單位查核後,轉請教務長核定。
第 七 條 學生申請轉系於申請期限截止後,不得請求撤銷或變更所填之志願。
依相關規定不得轉系之學生,事後發現轉系者撤銷其轉系資格。
第 八 條 學生轉系之申請須於學校行事曆規定之期限內辦理,逾期不予受理。
第 九 條 轉入年級學生名額,以不超過該學系原核定新生名額連同教育部分發生名額加二成為限。
轉入學位學程二年級學生數以學位學程計畫書所定名額為上限。轉入學位學程三年級以上各年級學生數,以該學程計畫書所定二年級名額加二成為上限。
第 十 條 各學系得自行訂轉系生甄選規定,擇優提列擬准轉入名單,並將名單送教務處轉請教務長核定。
甄試方式含筆試科目者,考試科目及日期均由轉入學系規定之。
各學系轉系生甄試規定應經教務處核備後事先公告週知。
第十一條 教育部分發之僑生、外國學生、身心障礙學生申請轉系者,依本辦法辦理之。如確因分發之系(組)與志趣不同,無法在原系繼續肄業者,僑生經僑陸生輔導組;外國學生經國際事務處;身心障礙學生經學生心理輔導中心簽註意見,及有關系主任之同意,得從寬錄取。
第十二條 轉系名單經公告後,經核准轉系學生,非經相關院系及教務長核准者,不得請求回原系級肄業。
申請回原系級肄業,應於核准轉入之學系修讀一學年後,於規定時間向教務單位提出申請,但情況特殊者,經專案簽請相關院系及教務長核可,不在此限。
第十三條 進修學士班學生僅限於進修學士班各學系互轉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依教育部有關法令辦理。
第十五條
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